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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生不能同时在本市两个单位申请办理考籍转移手续。
一、考籍转往外省(市、自治区)
1.重庆市转往外省(市、自治区)的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报考的区市县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区市县考办验核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无误后,即可打印“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区县版)”交考生校对。校对无误后考生须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字认可;考生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委托人必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转考成绩校对单”上签名,再由区市县考办经办人签名,注销其准考证并收取转考手续费,然后由区市县考办出具市考办制发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证明信》(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交考生。
2.区市县考办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中旬前将当次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数据上传至市考办。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用特快专递寄(送)市考办,不得延误。
3.市考办对区市县考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分省打印出考生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成绩证明”,作为寄往市外的考生档案。依次于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中旬以前通过机要渠道寄往市外。同时在收到转考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公布在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上供考试机构查询。
4.考生可于5月、8月、11月、次年2月初直接凭区市县考办开具的《考籍转移证明信》到转入地的省级考办查询档案转入情况。
5.超出有效期的合格课程成绩不得转出。
二、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
1.考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必须在考试报名期间到转入地区市县考办按新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待获得新准考证并取得在我市参加考试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后,再凭外省(市、自治区)的课程合格证书及《转考介绍信》一并办理免考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2.外省转入我市的考生若只有课程合格证书而没有外省《转考介绍信》要求办理免考手续的,区市县考办必须先通过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生档案是否已转入。档案未到者,不能为其办理免考手续。档案收到后,区县考办即可对照考生的课程合格证书为其办理免考手续,待考生申办毕业时,由区市县考办办证人员到“三方会审”现场提取考生档案予以审查。
3.凡转入我市考生档案统一由市考办保存。
三、一位考生多个准考证情况
1.市内自考生不办理转考手续,本市准考证可在全市通用,即考生可持自考准考证在全市任一区市县报名参加考试。
2.在一个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持有多个准考证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前半年向首次办理准考证的区市县考办(亦即申请办理毕业证书地)提出合并档案申请。
3.申请合并档案的考生须持全部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居民身份证,填写“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4.区市县考办按审查无误的“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将需合并的准考证号用“重庆市自考管理系统”中的合并档案功能处理,其合并的档案材料、数据上报(传)时间要求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执行。
5.凡2000年以前考试合格的成绩,务必在2008年之前办理完合并档案手续,过期不再受理。
6.在每次审核办理转、免考工作结束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制作查询册并加盖公章分发至各区市县自考办和主考学校自考办或助学园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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